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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27號原 告 エイ·アンド·ティ一物産有限会社

(A&T Enterprise Inc.)法定代理人 相賀誠志被 告 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萬3,744元,其中利息部分,先位請求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備位請求自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再備位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均係以被告積欠原告水果貨款,侵害原告財產權為請求,僅遲延利息部分起算時點不同,經濟目的同一,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萬6,3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萬80元,原告尚應補繳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新臺幣/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5萬3,744元) 1 利息 75萬3,744元 113年9月10日 115年7月13日 (1+307/365) 14.6% 20萬2,606.39元 小計 20萬2,606.39元 合計 95萬6,35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