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73號原 告 王弘維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被 告 楊凡誼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85,68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4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50元(本院卷第11頁),然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得參酌系爭不動產鄰近不動產之時價登錄價格認定交易價值。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不動產之同東興路二段229號5樓之6、2樓之2、12樓之3房地(屋齡27年)於民國115年2月至4月間所登錄之交易價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9,200元、74,800元、82,300元,平均為82,100元,本院認為以此價格作為核定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應屬適當。而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有部分比例2分之1比例計算因分割所受利益為9,185,688元【計算式:82,100元×(總面積120.76+陽台17.43+雨遮3.56+共有部分5,816.9×141/10000)×應有部分比例1/2≒9,185,6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185,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2,550元,尚不足96,47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96,4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南屯區 大進段 480 1,369 王弘維1/2楊凡誼1/2
建物標示(坐落臺中市南屯區大進段)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1 772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3層 120.76 陽台 17.43 雨遮 3.56 王弘維153/20000楊凡誼153/2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81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10000(含停車位編號75,權利範圍5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