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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74號原 告 陳○○被 告 張○○

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6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