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96號原 告 蔡妙慧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和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其中被告之姓名僅記載「李燕芝的哥哥」,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請補正上開被告完整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另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被告元和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