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65號原 告 尤聖翔被 告 黃詩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位於苗栗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通訊地址則位於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附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定管轄法院。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