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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被 告 黃春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訴字第683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宇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4萬2,2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宇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萬74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萬2,2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李宇䬠前分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如附表一所示),

李宇䬠依約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率上限為週年利率15%。詎李宇䬠未按期繳款,截至民國114年5月1日結算日止合計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萬4,3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李宇䬠自應給付原告7萬4,308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李宇䬠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247.198.55),於112

年9月15日向原告申請兩筆借款,借款金額分別為39萬1,900元、13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自112年9月15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同日將系爭借款撥入李宇䬠指定帳戶,約定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17%計算(目前利率為14.9%),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李宇䬠繳納至113年11月14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尚積欠原告本金35萬1,380元、11萬6,555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

㈢李宇䬠於113年12月28日死亡,被告為其唯一繼承人,且未拋

棄繼承,自應於繼承李宇䬠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係與李宇䬠母親結婚後收養李宇䬠,惟伊與李宇䬠母親分手後,與李宇䬠已20幾年均無聯繫,先前也不清楚李宇䬠有債務問題,現已不及辦理拋棄繼承,對於李宇䬠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不爭執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定儲利率指數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836號卷卷《下稱北院卷》第21至37、39、41至45、47至85、87至97、99、1

01、103、105至11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李宇䬠於113年12月28日死亡,被告為其唯一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北院卷第121至125頁),又李宇䬠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款、借款及利息乙節,業經認定如前,則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李宇䬠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萬2,2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附表】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1 信用卡 74,308元 69,308元 15.00%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351,380元 351,380元 14.90%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116,555元 116,555元 14.90%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42,243元

【附表一】附表編號1之明細編號 信用卡卡號 消費款 利息 其他費用 總計 1 0000000000000000 45,104元 2,789元 2 0000000000000000 361元 3 0000000000000000 23,843元 1,011元 1,200元 合計 69,308元 3,800元 1,200元 74,308元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