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95號上 訴 人 陳奕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采婕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依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322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1,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