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被 告 新瀚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維瀚

豆欣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因被告豆欣玫於民國115年2月22日出境,以致本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未能合法送達予被告豆欣玫,故本件就被告豆欣玫部分應重新送達,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