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4號原 告 張雅婷(潘西美不得代收)被 告 潘西美(張雅婷不得代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79號裁定命原告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