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緯綸(原名朱韋綸)被上訴人即原 告 朱瑞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331元【計算式:574,200元+52,131元=626,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