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林幸玉
張惠婷被 告 羅英欣即橙紅茶行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
黃佳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黃佳薇」均應更正為「黃佳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誤寫、誤算處,應有唯一、明確之答案時,則該錯誤即屬未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誤載如本裁定
主文所示之內容,係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