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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黃福生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被 告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83年12月29日以豐登字第157238號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條之1,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查被告於民國91年8月27日經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經商字第09102184540號函予以廢止登記,應行清算程序,惟被告迄未選任或呈報清算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12月3日北院信民柏102年度司字第336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23頁),是被告既尚未踐行清算程序,依上開規定,其法人格現仍存續,就本件訴訟自有當事人能力。又被告原登記董事為張朝翔、張朝喨及葉其,其中葉其已於88年12月23日為解任登記,其餘董事張朝翔、張朝喨則均經裁定宣告破產,依法當然解任,是被告已無董事可充任清算人,致無法定代理人以為本件訴訟行為,故本院業依原告之聲請,以115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選任賴忠明律師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卷第25-27頁),是本件自應列賴忠明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83年間為購車所需,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83年12月29日以豐登字第157238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1萬元、存續期間自83年11月28日至87年11月27日、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之抵押權予被告(下稱系爭抵押權)。伊已清償全部欠款,且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清償日期係記載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即未定有明確清償期,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19號、28年渝上字第1760號判決意旨,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登記之日即83年12月29日(原告誤繕為83年12月28日)起算,迄今已逾15年消滅時效,因被告未於時效屆滿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業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經罹於時效,且逾5年實行抵押權之除斥期間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土地,於83年12月29日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系爭抵押權所定存續期間業已屆滿,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約定清償期,其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起算,亦已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未實行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1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為民法第315條所明定。是此項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可資參照)。姑且不論原告是否依約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購車貸款債務,惟被告之債權請求權自清償期87年11月27日起即得對原告請求清償,時效應自是日起算,其債權請求權至102年11月27日止,因被告15年未行使而罹於時效。

又被告未於前開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抵押權,則實行系爭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至107年11月27日亦已屆滿,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

五、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定有明文。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然土地登記簿現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對於原告所有權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以除去妨害,自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

書記官 張哲豪附表(時間均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分之1 ⒈收件年期:83年 ⒉登記日期:83年12月29日 ⒊登記字號:豐登字第157238號 ⒋權利人: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⒌債權額比例:全部 ⒍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61萬元正 ⒎存續期間:自83年11月28日至87年11月27日 ⒏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⒐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⒑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⒒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⒓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福生 ⒔權利標的:所有權 ⒕登記權利範圍:全部 ⒖證明書字號:083豐原字第017807號 ⒗設定義務人:黃福生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