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鄭民崇
周曉慧被 告 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家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魏家沐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7日對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由新,嗣於114年11月10日變更為魏家沐,有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14年12月4日中所公鍵字第1140032581號函、被告114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憑,是陳由新之法定代理權業已消滅。因魏家沐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魏家沐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