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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陳葳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如茵

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定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陳葳葳上訴聲明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其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724元。上訴人張如茵、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判決主文第1、2項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為不真正連帶義務,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上開範圍內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