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95號上 訴 人 湯文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