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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黃典隆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被 告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定代理人 楊大德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原告已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