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4號原 告 嘉富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豐原 告 嘉毅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被 告 陳宗緯

林孟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號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日分別送達原告2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裁判費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號牌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