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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8號原 告 陳向紘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被 告 柯亭妤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8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45,025元(本金0000000元,利息自114年1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1日止按年息5%計算共405025元,以上合計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85元,原告僅繳納90,888元,尚欠4,8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