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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5號上 訴 人 甘明豐訴訟代理人 代保翠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8月6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上訴聲明:「被上訴人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896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數額,應依法重新釐清及計算;如經依法計算後仍有合法債權餘額,上訴人願依法清償;超過實際合法債權額之強制執行部分,應予撤銷。」等語,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暫以系爭執行事件被上訴人主張之執行債權總額定之,原審就此部分金額業已核算為新臺幣(下同)297萬8,772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97萬8,7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54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