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誌修
送達代收址:臺中市○區○○路○段0 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恬慧間請求返還代墊不動產取得成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1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孫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