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89號上 訴 人 楊曉慶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靖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表示其剩餘欠款餘額應為137萬4,7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計算式:161萬4,700-137萬4,700=24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