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04號原 告 蔣岳玲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連詩雅律師複代理人 許懿萱被 告 德芳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耀賢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金額前後不一致,且原告就被告清償之金額其書狀所載與複代理人審理時所主張不一致,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查明上開事實。請原告及被告於7日內查明借款本金,及清償金額陳報本院。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