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22號原 告 邱聖昌訴訟代理人 劉 喜律師複 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被 告 黃炤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萬0,528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8,72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萬0,528元【計算式:301,800元(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618,728元=920,528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