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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35號原 告 王耀彬被 告 王紫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7185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