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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40號原 告 張誌元

侯宜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敏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特定訴之聲明(即具體表明所欲確認債權不存在之債權金額究竟若干),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合法,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固記載「確認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巷0號房屋,因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照執照112中都建字第00161號工程所受之損害賠償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然所稱「損害賠償債權」範圍為何,未見原告具體說明。嗣經本院發函通知原告陳報其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範圍,惟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僅空泛稱被告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債權額應為零,仍未具體表明其所欲確認不存在之債權,該債權之金額究竟若干,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上開說明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