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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健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威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孫愷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