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95號原 告 林佑隆被 告 張慈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5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