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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95號上 訴 人 張慈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佑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4555元(59萬0000-000)確定(見本院卷第65、67、7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