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02號原 告 蒲筱蘭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被 告 陳慶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業已出境,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國外住居所,並具狀確認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租金請求及第3項不當得利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計算期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