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19號原 告 王韶邦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被 告 王登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夫妻,於民國○○年○月○○日結婚,於○○○年○月○○日合意辦理離婚登記,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投資股票,自99年6月18日起,向原告借用其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被告並於離婚後始返還系爭帳戶予原告,經原告檢視系爭帳戶之交易明細,始知悉被告於借用系爭帳戶期間,將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於94年12月4日以原告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名義向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所購買之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並指定受益人為原告,及其他內容不詳之投資型保險所生之相關給付即如附表所示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6425元(下稱系爭款項),提領一空,致系爭帳戶之存款僅餘9155元,被告取得系爭款項,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因而受有系爭款項之損害,兩者具有因果關係,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系爭款項,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原告結婚後並無經濟收入,日常生活費用包含保險費用、投資理財之資金來源,均由被告單方負擔。原告所有銀行帳戶於結婚後均由被告管理使用,帳戶內之資金均由被告自行提供、支出,故其取得帳戶內之款項,均係基於款項所有權人及兩造間借用帳戶之法律關係,具有法律上原因,並未造成原告財產減損,自與不當得利無涉。且附表編號6之保險金亦係由被告墊付原告之醫療費用後,由原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為填補,基於返還代墊款之法律關係,亦不得認係被告不當得利。況於○○○年○月○○日兩造離婚後,已交還系爭帳戶予原告由其自行管理使用,雙方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同意拋棄對對方財產與債務之請求權之內容,原告自不得再提起本訴向被告請求,原告請求實無所據,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帳戶婚後即交由被告使用,婚後原告並無收入
,與原告相關之保單均由被告處理,原告自己也不清楚保單內容,系爭帳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包含附表所示之款項,均由被告所提領,雙方並於○○○年○月○○日離婚時有簽訂離婚協議書等內容,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
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對簽訂離婚協議書乙節並不爭執,依離婚協議書第六條約定有:雙方同意拋棄對對方財產與債務之請求權之內容,可知兩造已約定就離婚前各自對雙方之財產及債務不得再為請求,業已拋棄其等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他方之任何財產上及離婚前之債務,又上揭約定經核並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亦無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是則兩造應即同受上揭約定之拘束;又原告既已拋棄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被告之財產及債務,即不得於事後再以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借予被告之系爭帳戶中有被告應返還之保險理賠金為由,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是以,原告對被告所為上揭請求,顯屬無據。㈢次按解釋意思表示,固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之辭句,但所用之辭句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所用之辭句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4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兩造離婚協議書前揭記載之文義,已明白揭示兩造財產均與對方無涉,雙方互不為夫妻財產及債務之請求,文義甚為明確,且為一般離婚協議或和解契約為了結雙方關係常使用之文句,原告雖主張原告本件請求是因保險契約而生,並未包含在離婚協議中,是獨立的契約上請求權云云,惟此明顯抵觸離婚協議書「雙方同意拋棄對對方財產與債務之請求權」內容之文義約定,且有害於被告對兩造簽署離婚協議後,已釐清彼此權利義務關係之信賴,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之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政鋼附表:(幣別:新臺幣。紀元:民國)編號 帳戶日期 交易原因 交易別 交易金額 1 99年10月22日 國泰人壽 存入 147,441元 2 103年10月13日 國泰人壽 存入 76,659元 3 103年11月6日 國泰人壽 存入 397,618元 4 104年2月4日 國泰人壽 存入 506,155元 5 105年5月13日 國泰人壽 存入 95,590元 6 108年6月4日 國泰人壽 存入 50,200元 7 108年6月27日 國泰人壽 存入 442,762元 總計 1,716,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