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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高玉黛被 告 張素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5元,且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暨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於115年1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正且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