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43號原 告 陳炤中被 告 惠宇禮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代代理人 王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分別明文規定。經查,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之第一、二、三項所示聲明均各自獨立,即應併算其價額,且該三項聲明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權涉訟,且前開三項聲明所受利益客觀價值均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分別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165萬+165萬=49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7,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