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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5號原 告 洪國彬被 告 孔蕙萱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