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05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被 告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葉信宏法定代理人 李光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被告葉信宏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葉信宏戶籍設於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9樓之1,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對其送達,因查無此人退件,有其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庭公文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147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115年4月17日具狀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