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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65號原 告 高亞秝被 告 楊家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及審理範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