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81號原 告 林明昇
林崇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被 告 陳庚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林明昇、林崇輝所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計算式:750萬+650萬=1,400萬),故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00萬元;另備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林明昇、林崇輝408萬7,610元、354萬2,59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63萬0,205元(計算式:408萬7,610+354萬2,595=763萬0,205)。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高核定為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70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9萬0,888元,尚應補繳6萬2,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