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86號原 告 楊寶慧
秘藏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捷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孝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⒈確認被告對原告楊寶慧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9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4月29日經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平普登字第32530號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全部不存在;⒉被告應將前項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⒊確認被告對原告張捷升所簽發、票據號碼TH0000000、面額1,500,000元之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全部不存在;被告不得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05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原告張捷升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⒋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原告秘藏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⒌被告應給付原告秘藏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6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然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予本院供參酌,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