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16號上 訴 人 葉一萍被 上訴 人 張紫縈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