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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34號原 告 陳柏坤

陳柏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被 告 陳文澤

林毓琇許心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185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87,012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33元,尚欠1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表:

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金額:585,003元×2人=1,170,00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金額:585,003元×2人=1,170,006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金額:353,500元×2人=707,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金額:7,500元×2人×96個月=1,440,000元,蓋租期十年,自114年2月即第25個月起至租約終止日計96個月;又非他訴之附帶請求,故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適用。

總計4,487,012元(計算式:1,170,006+1,170,006+707,000+1,440,000=4,487,012)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