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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55號原 告 葉鵬宇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被 告 陳竹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8萬543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至114年間,因資金周轉需求多次向原告借款,具體借款時間及金額如附表(下稱系爭借款)所示。兩造就系爭借款雖未約定清償期,然被告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未為任何清償,爰依民法第478條後段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608萬5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1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

㈢經查,原告主張前開被告之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尚欠款項

、未約定清償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帳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1-29頁)為證,復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又,原告已依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催告被告清償借款之意思表示,則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經1個月之相當期限屆滿時負返還系爭借款之義務,如未返還並應自期限屆滿翌日起負給付遲延責任。因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5年4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43頁),於115年4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自115年4月24日起算至115年5月23日屆滿1個月,斯時被告應負返還系爭借款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借款,並加計自115年5月24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請求被告給付608萬543元,及自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1 110年6月9日 1,380,000元 2 110年9月2日 600,000元 3 111年2月9日 77,858元 4 111年2月26日 287,591元 5 111年3月10日 1,000,000元 6 111年3月26日 352,547元 7 111年4月13日 73,940元 8 111年4月15日 216,756元、650,000元 9 111年8月1日 53,574元 10 111年8月16日 15,103元 11 111年8月19日 288,465元 12 111年8月22日 20,000元 13 111年9月3日 47,079元 14 111年10月5日 68,000元、200,000元 15 112年2月23日 112,255元 16 112年3月28日 122,565元 17 114年3月12日 100,000元 18 114年5月10日 214,810元 19 114年10月29日 200,000元 合計 6,080,543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