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74號原 告 陳美惠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之事項)、被告之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及送達訴訟文書,核與前開書狀應備程式不合,是原告應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據此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
,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尚不明確,爰命原告補正聲明,並按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三、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附屬文件及前開命補正之書狀繕本。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