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李依琪被 告 王筠婷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執行名義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訴易字第52號民事判決,而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執行之數額係新台幣(下同)708,834元(本金698500元+利息10334元=708834元,見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2600號執行卷民事聲請狀所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8,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