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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93號原 告 洪甄禧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政勳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

5萬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各票款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杜昆儒名下所有如起訴狀附表二、三所示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⒊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原告雖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6,490元,然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本院職權,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前,自難認原告已經合法繳足裁判費用。又被告是否為杜昆儒全體當事人,亦涉及原告起訴之被告當事人適格與否。本院前已於民國115年3月18日通知原告於文到後5日內,應補正附表所示文件,以利本院審查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程式。原告業於同年月23日收受,仍逾期未補正,本院欠缺據以估算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未能審查原告第2、3項聲明之當事人適格與否,故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㈢原告應陳報依照司法院辦案小工具-利息及違約金試算表,計

算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金額,從原告主張之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分別為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被繼承人杜昆儒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92件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完整)。 3 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最新稅籍資料。 4 ⑴提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系爭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鑑價報告等) ⑵敘明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470萬元之理由與計算式。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