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93號原 告 洪甄禧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政勳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杜政勳、林真好、杜佳勳、杜昭儀(嗣經原告撤回起訴)即被繼承人杜昆儒之繼承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5萬元之本息。㈡被告應就杜昆儒所有起訴狀附表二、三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杜昆儒之繼承人杜政勲、杜昀蓉、杜宜叡、杜佳勳、杜明澔、杜明曄、陳彥嘉、陳映羽、林眞好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585、4976號事件准予備查且公告在案,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原告起訴之被告,均非杜昆儒之繼承人,亦未繼承杜昆儒之遺產,故本件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