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94號原 告 廖文榛被 告 賴竑彰即賴信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258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