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05號上 訴 人 鄭玉蘭被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不得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56697號支付命令對上訴人強制執行,並撤銷相關執行程序,又被上訴人就上開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7萬9,684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共計為86萬8,962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86萬8,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附 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萬9,684元) 1 利息 17萬9,684元 91年12月23日 104年8月31日 (12+252/365) 18% 41萬447.48元 2 利息 17萬9,684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1月4日 (10+126/365) 15% 27萬8,830.19元 小計 68萬9,277.67元 合計 86萬8,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