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跟護字第21號聲 請 人 AB000-K113191(住詳卷)上列聲請人與其中相對人○○○間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所核發對其中相對人○○○之書面告誡,及相對人○○○於收受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條亦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須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始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二、聲請人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並未提出對其中相對人○○○前業經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為之書面告誡,且相對人○○○於收受該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事證,聲請人聲請保護令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8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政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