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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輔宣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輔宣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應於文到5日內繳納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並應補正㈠聲請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最新診斷證明書。㈡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