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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輔宣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輔宣字第36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照本院前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送達之115年1月7日中院漢家睦115年度家補字第18號函文內容補正(檢附本院卷第14頁函文),並陳報希望由哪一家醫療院所鑑定相對人心智和精神狀況(按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所準用,鑑定乃輔助宣告之法定必備程序),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若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