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醫字第3號原 告 陳映羽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孟羲即誠美學診所、張瑋庭、吳明憲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219萬7,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萬5,017元,應再補繳2,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